行动目标 19
行动目标 19
根据《公约》第 20 条,以有效、及时和容易获得的方式,逐步大幅增加所有来源的财务 资源量,包括国内、国际、公共和私人资源,以执行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到 2030 年每年至少筹集 2,000 亿美元,包括通过:
(a) 增加从发达国家和自愿承担发达国家缔约方义务的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 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际资金总量, 包括海外发展援助,到 2025 年每年至少达到 200 亿美元,到 2030 年每年至少达到 300 亿 美元;
(b) 制定和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融资计划或类似工具,根据国家需要、优先事项和 国情,大幅增加国内资源调动;
(c) 利用私人资金,促进混合融资,实施筹集新的和额外资源的战略,鼓励私营部 门向生物多样性投资,包括通过影响基金和其他工具;
(d) 激励具有环境和社会保障的创新计划,如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绿色债券、生物 多样性补偿和信用、惠益分享机制等,;
(e) 优化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危机融资的共同惠益和协同作用;
(f) 加强集体行动的作用,包括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集体行动、以地球母亲为中 心行动 * 和非市场办法,包括基于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和民间社会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 合作和团结措施;
(g) 提高资源提供和使用的效力、效率和透明度;
* 以地球母亲为中心的行动:以生态为中心和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有助于采取行动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互补关 系,促进所有生物及其社区的连续性,确保地球母亲的环境功能不商品化。